歷史上有許多哲學家對神的實存問題進行過證明:中世紀哲學家安瑟爾謨(Anselmus,1033—1109)的本體論證明、托馬斯·阿奎那(Thomas Aquinas,約1225—1274)的宇宙論證明(cosmological proof),早期現(xiàn)代西方哲學家笛卡爾的本體論證明、托蘭德(Toland J,1670—1722)的自然神論證明(physico-theological proof)或設計論證明(the argument from design),等等。概括起來,用理性證明神的實存只可能有三種方法:第一,由確定的經驗以及由此認識到的感官世界的特性開始,依據因果律從這種特性上推至世界在世界以外(實存著)的最高原因;第二,僅僅從不確定的經驗或者某種實存開始;第三,抽去一切經驗,完全先天地從純粹概念中推出最高原因的存在。這三種方法分別為自然神論證明、宇宙論證明和本體論證明[2]。康德一一論證了關于神實存的三種證明的不可能性。



